社保新规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双输陷阱变定心丸


社保新规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双输陷阱变定心丸。近日,“社保”一词冲上热搜,网友们热烈讨论“员工签协议自愿不缴社保公司判赔”的事件。近两年来,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类型案件量呈上升趋势。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了一个核心: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不管是口头还是书面,全部无效。
社会保险作为国家建立的重要制度,其核心功能是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共担,既在劳动者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或失业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又作为社会稳定器,起到缓解社会矛盾并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社保补贴”替代参保或直接不参保。同时,一些劳动者为追求短期现金收入,主动放弃社保甚至签订“自愿不缴社保”承诺书。这种看似“双赢”的交易实则隐患重重。对劳动者而言,将失去医保、工伤赔付等法定保障,年老后面临养老金缺失风险;用人单位则可能承担工伤医疗费等大额支出,面临行政处罚以及承担劳动争议中的经济补偿责任。
长期以来,各地法院对“不缴社保约定”的裁判标准不一。尽管大多数法院认定这类约定无效,但对劳动者能否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却存在分歧。例如江苏、浙江等地曾有相关规定或裁判口径,明确书面承诺或协议无效,但不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诉求,理由是劳动者不能因违背诚信原则而获得不当利益。
对于相关分歧,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最终明确不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而且即便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明确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即劳动者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此外,还明确了社保补贴返还机制,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些细化规定既通过设定经济补偿责任促使企业依法参保,有力保障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又平衡了劳资双方利益,防止劳动者因不诚信行为获利,同时统一了裁判尺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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