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加征84%关税如何执行?海关总署详解规则


海关总署9日发布公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相关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的关税。对于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已经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之间进口的货物,将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公告还指出,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将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此次加征的关税。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以申请不加征此次加征的关税。进口企业需自行核实运输情况,确认装载有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在规定时间前从启运地启运,并确保相关货物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申请不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进行进口申报;而对于来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的货物,若申请不加征关税,则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完成内销进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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