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绿地摔倒受伤起诉公园 管理者被判担责10%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例。原告闫某在公园绿地摔倒受伤,导致二级残疾,随后将绿地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900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23年9月9日,原告闫某在雨天打着伞遛狗,并进入公园内前往卫生间。从卫生间返回时,他沿着绿地草坪小路行走,不慎滑倒并失去意识。事故发生后,闫某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产生了上述费用。
调查发现,该绿地为开放式公园,被告是其管理者。事发地点位于公园绿地,地势有一定坡度,且有行人长期踩出的小路,小路西侧尽头通往简易卫生间,周边环境荆棘丛生。
石景山法院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成年人,应能判断雨天在草地上行走的危险性,且年龄较大,腰部存在二级残疾,增加了摔倒及损伤的风险,因此应对自身摔倒及所造成的损害负主要责任。被告作为草地管理者,在出现明显行人脚踏小路且通向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简易卫生间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维护绿地或发出警示提醒,影响了原告的选择判断,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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