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强奸案女方已退彩礼男方拒不领取 法院回应社会关切


订婚强奸案女方已退彩礼男方拒不领取 法院回应社会关切。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回答了相关问题。
关于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的问题,法院认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并报警。综合上述情节,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对于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的情况,法院表示并非如此。除电话录音外,还有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具体细节,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母亲的证言,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电梯监控视频等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针对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男方强奸的说法,法院表示不实。本案中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以结婚为目的约定彩礼款。案发后,女方亲属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尽快登记结婚,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但男方未予回应。女方不存在骗婚情形。双方发生纠纷后,男方起诉返还婚约财产。一审法院查明,女方已将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但男方拒绝领取。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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