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被撞死主人索赔超度费 法院判了 仅支持火化费赔偿


近日,海南省万宁市发生了一起无牌观光车撞死宠物狗逃逸的案件。狗的主人王某在将爱犬火化后,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火化费、“超度”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元。法院最终仅支持了王某要求赔偿火化费的诉请,判决某民宿店赔偿王某1000元。
2024年11月16日中午,王某牵着宠物狗在万宁市礼某新村路口散步时,宠物狗被某民宿员工陈某驾驶的旅游观光车撞死。陈某未停车查看,直接离开现场。王某随即报警。同年12月28日,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全部责任。宠物狗死亡后,王某为其进行了“法事超度”,并将其火化。
2025年2月19日,王某将陈某及某民宿起诉至万宁法院,要求赔偿相关费用。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陈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某民宿店应对陈某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陈某个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了王某支出的火化费1000元,并予以赔偿。但王某主张的“法事超度”费3000元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宠物狗死亡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因此法院也不支持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诉求。
律师符雯妃表示,“超度”费属于民俗类支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精神损失费通常只在侵害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情况下才会被考虑。宠物在法律上被视为财产,因此该案中未获得精神损失费赔偿。符雯妃还提醒,饲主在宠物意外事故中可索赔的费用包括购买/领养费、医疗费和合理限度内的火化殡葬费。只有证明宠物对主人具有不可替代的人身意义,才可能获得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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