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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3年换岗13家公司争索赔 “碰瓷”行为遭驳回

社会资讯 2025-07-13 02:43:34  

四川成都一名男子入职18天后被解雇,要求公司赔偿3万余元。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劳动者肖某以“碰瓷”方式恶意制造劳动纠纷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仅支持其实际劳动所得,对赔偿金等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男子3年换岗13家公司争索赔

2023年7月31日,自称高级按摩师的肖某入职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肖某入职后消极怠工,无端损毁工作器具,被客户投诉按摩手法不佳,经沟通仍无改进。8月19日,公司以肖某在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协商,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手写“收条”,载明“今收到某公司所有工资如下,……本人全部领清”,肖某签名确认。9月13日,肖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23年7月31日至8月21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自己签署“收条”系受胁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费等共计3.3万元。

仲裁委未予受理,肖某遂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考核过程及结果,且未对肖某进行培训、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8000元、加班费1471.26元。公司和肖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2024年7月,肖某曾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13起,涉及一审、二审和再审,共计23件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系统分析,肖某三年内辗转13家公司,最短工作时间仅为10天,多份工作时长不满一个月。工作期间,肖某消极怠工,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辞退等事实的发生持放任乃至积极追求的态度,每次离职后旋即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索赔金额从数千元至10余万元不等,远超一般正常工资收入。肖某无论在工作单位选择、更换工作频率、发生争议周期,还是在提起诉讼比例、行权路径选择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企图利用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通过诉讼获取额外利益,“碰瓷”意图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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