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自不加班被罚款 公司规定引争议


9月5日,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则通告,质疑某公司因员工不加班而罚款的做法。相关图片显示,广东东莞一家公司发布通告称,员工房某某晚上未经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多次沟通仍拒不配合,因此给予记大过一次,并罚款100元。若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行为,将从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该通告引发热议,有网友表示不解,认为公司不应因员工不加班而进行处罚。对此,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对“私自不加班”员工罚款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发帖网友晒出的处罚通告来自有余包装(东莞)有限公司。通告详细说明了员工房某某在8月23日和27日晚上未经部门主管同意私自不加班的情况。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房某某进行了处罚,并警告其他员工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纪律与工作安排。
据天眼查信息,有余包装(东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工业区,主要从事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该公司一工作人员证实了处罚通告的真实性,并解释称房某某所在岗位固定每天上班10小时,工资包含正班工资和加班工资。房某某此前一直未按规定加班,但工资照发。近期,生产总监发现问题后要求纠正,房某某不服从安排,在8月23日和27日晚上没有加班,因此受到了处罚。
对于员工是否有权利选择不加班的问题,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招工时已明确告知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然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工作人员指出,罚款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关于“记大过”的合理性,需要看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及其制定流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43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强制加班的行为,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企业违法加班,并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cpqg.com/html/xinwen/chuangyezixun/231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