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事故判责南北有别?律师发声 执法尺度需统一


近日,湖北襄阳发生的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事故的责任认定,在社交平台引发热议。此次事故中,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交通规则,最终被判定承担全责。这一处理结果不同于以往部分事故中“机动车必担责”的情况。
多地类似交通事故视频显示,在处理时,南方城市交警普遍倾向于“谁的责任谁承担”,北方城市交警则多会判定机动车承担两至三成责任。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斌表示,不能仅因机动车有保险就从法律层面加重其责任,“我弱我有理”不该成立。
社交平台上,多起相似的“非机动车横穿马路与机动车相撞”事故在责任划分上存在明显差异。今年9月在上海发生的一起事故中,一名女士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时未下车推行且未从斑马线上通过,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白色轿车相撞。当地民警表示,该事故责任应由非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机动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在湖北襄阳,同样一起因非机动车过马路未遵守交通规则、与右转机动车相撞的事故,当地交警也最终判定非机动车方承担全责。而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一起事故中,一名驾驶人驾驶三轮车横穿马路未从斑马线上通过,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白色机动车相撞。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三轮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陈正斌认为,这种判定对机动车方不够公平。非机动车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过错时,不应将责任强加给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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