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外卖骑手人身权益撑腰 穿透式审判保障新业态劳动者


北京金融法院通过“穿透式”审判,依法认定“外卖骑手”在新业态保险中的实际投保人地位。4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通报了新业态保险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自2021年建院以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保险纠纷二审案件1796件,标的总额超过21.88亿元,其中涉及新业态劳动者保险权益纠纷占比15.92%。在这些案件中,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雇主责任险纠纷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为主要类型。尽管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的上诉比例相当,但从裁判结果来看,新业态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胜诉率较高。
新业态保险纠纷中,互联网平台、第三方用人单位、保险机构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多主体矛盾交织的问题。互联网平台企业常利用交易结构嵌套转嫁用工成本,规避用工责任。在“平台+平台合作商+劳动者”的长链条用工模式下,劳动者通常以“自我雇佣者”或“个体工商户”身份与平台、平台合作商等签订服务协议。这导致平台在劳动者保险权益保障中的责任模糊,在是否为劳动者购买保险、购买何种保险及承担多少保费等关键问题上缺乏清晰界定。
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法院通过“穿透式”审理认定众包骑手为意外险的实际投保人。骑手田某每日接单前必须在平台系统点击购买众包骑手意外险(俗称“一日险”),保费由系统自动从田某报酬中扣收。田某在出租屋内猝死后,其法定继承人周某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60万元遭拒。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单显示的投保人是平台合作商而非田某,且田某非死于猝死保险金条款约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根据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的合作协议,保险公司已就猝死保险金条款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
北京金融法院剖析了保险交易架构中的多层商业嵌套,穿透认定实际投保人为众包骑手田某,猝死保险金条款为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向平台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免责提示告知对田某不发生效力。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周某保险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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