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两天收到同案相反“判决” 法院误发初稿引发争议


近日,律师王良斌代理的一起民事股权纠纷案连续两天收到了结果相反的判决书。前一天还是原告胜诉,第二天则是原告败诉。对此,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主审法官表示,第一份是判决书初稿,因工作人员疏忽误发给原告,第二份才是该案的生效判决书。
据王良斌介绍,此案中,原告企业以收购被告企业股权的形式支付了一笔资金,协议通过被告企业拿到一块信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有建设用地建商品房。因高新区领导班子换届及政策变化,原告和被告企业均未获得地块使用权。虽经协商,购地款退回给了原告企业,但资金一进一出导致其损失了几千万元利息。于是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补偿给原告500万元,前提是需要在信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和被告企业就该地块投资、收益清算完毕后履行。
后来,被告企业获得了高新区一笔7000余万元的补偿款,但与高新区就案涉地块收益并未清算完毕,因此拒绝支付500万元给原告。今年年初,原告将被告起诉至平桥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这笔500万元补偿款,并将高新区管委会列为“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月11日,这起案件在平桥区法院开庭,三方逐一陈述了各自立场。原告方认为被告拿了7000余万,足够支付自己500万元赔偿;被告方则认为,他们和高新区之间的债务还没有清算完成,按协议约定自己没有提前支付款项的义务;高新区管委会则认为,这是原被告双方的纠纷,与己无关,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月29日,王良斌通过“12368”全国法院诉讼服务热线系统发送的短信链接下载了第一份“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被告在两年内支付给原告500万元。他看到判决结果后立即转发给客户,但没有注意到判决落款处没有加盖法院院印。4月30日,他又通过同样的渠道收到了第二份判决,这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份判决书的落款处加盖了平桥区人民法院的院印,意味着这是一份生效判决。第一份“胜诉判决”落款日期为2025年3月27日,未加盖院印。第二份败诉判决书加盖院印,落款日期为2025年4月27日。
5月8日下午,王良斌以及原告企业代表来到平桥区人民法院,见到了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李夏(化名)。李夏提供了法院后台系统截图,并解释4月29日送达给王良斌的第一份判决是判决书初稿,系因工作人员疏忽误发给原告。4月30日第二份判决才是该案的生效判决书。李夏多次向王良斌和原告企业代表道歉,承认自己工作存在失误:“判决书初稿没有作废是我的责任。”
5月9日,王良斌向平桥区法院递交了撤销生效判决申请书,提出依法重新审理此案。申请撤销生效判决并不影响上诉,5月19日,王良斌向平桥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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