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前妻讨要俩女儿抚养费 法院判了 单身父亲多年争取


近日,山西省临猗县的丁先生向媒体反映,他和妻子王女士离婚后独自抚养两个女儿。2022年,丁先生将前妻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大女儿六年、小女儿十五年的抚养费共计10万元,但临猗县法院只支持了2.1万元的抚养费。丁先生认为每月80多元的抚养费远远不够两个孩子的开销。
随后,丁先生上诉至运城市中级法院,并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同时申请检察院监督,但最终结果均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表示,从程序上来说,运城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几乎已经穷尽,除非当地两级法院主动启动纠错程序或上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现年51岁的丁先生介绍,他和王女士于1992年相识,次年结婚。两人育有两个女儿,分别出生于1996年和2003年。婚后生活并不如意,经常吵架。2007年,王女士在争吵后离家出走。2008年,王女士向临猗县法院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此后,王女士再未回家照顾孩子,并与他人在河北结婚生育两个孩子。因重婚,王女士于2018年被河北省肃宁县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2022年,丁先生将王女士起诉至临猗县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王女士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共计1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同年9月,临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王女士需支付抚养费2.1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关于抚养费,临猗县法院认为,自2008年起王女士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具体数额结合当年本地实际经济情况,确定为21444元。
丁先生认为一审判决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过低,遂上诉至运城市中级法院。2023年6月,运城市中院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请。二审期间,丁先生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但法院不予确认。丁先生又向山西省高院申请再审,但2023年11月山西省高院裁定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丁先生对判决结果不满,申请检察机关监督。2024年8月,运城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丁先生继续通过信访渠道向运城市中级法院反映此事,但法院建议他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尽管法院判决已生效,但王女士至今未支付法院判定的2.1万元抚养费和2万元精神抚慰金。丁先生的小女儿目前跟着他在西安一家超市打工,他表示将继续争取两个女儿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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