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条例》公布 9月15日起施行 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农村公路条例》近日公布,将于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需求。
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国家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的发展。农村公路发展应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逐步完善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安全适用、便捷高效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支持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监督。
农村公路发展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相应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国家鼓励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以及综合开发运营农村公路相关资源、权益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
农村公路建设应以提升路网质量为重点,推动路网提档升级、优化结构。偏远山区、边疆地区等路网密度不足的地方,应有序推进路网延伸,提高通达水平。新建农村公路需符合规定的公路技术等级要求,现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升级改造。具体技术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根据功能定位、地形条件、预计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健全与农村公路特点相适应的技术等级及其技术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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